「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思銘
林思銘
鄭正鈐
鄭正鈐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謝衣鳯
謝衣鳯
陳玉珍
陳玉珍
許淑華
許淑華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奕華
林奕華
溫玉霞
溫玉霞
林文瑞
林文瑞
林為洲
林為洲
張育美
張育美
鄭麗文
鄭麗文
翁重鈞
翁重鈞
葉毓蘭
葉毓蘭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婉汝
廖婉汝
吳斯懷
吳斯懷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一、客家委員會曾在108年向行政院提報「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置計畫」後,再於相隔數月後發布「主動撤回」公告,然客家基本法卻無所可管。 二、查當前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所對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立之必須,實缺乏強制規範。再查,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之預算,自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於107年1月公布施行後,迄今仍未受編列。 三、特將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內文修正為「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以期該基金儘早依法編列,落實基本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