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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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 第十八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
一、客家委員會曾在108年向行政院提報「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置計畫」後,再於相隔數月後發布「主動撤回」公告,然客家基本法卻無所可管。
二、查當前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所對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設立之必須,實缺乏強制規範。再查,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之預算,自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於107年1月公布施行後,迄今仍未受編列。
三、特將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內文修正為「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應』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以期該基金儘早依法編列,落實基本法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