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何欣純
何欣純
黃世杰
黃世杰
連署人
賴品妤
賴品妤
余天
余天
吳玉琴
吳玉琴
邱議瑩
邱議瑩
吳思瑤
吳思瑤
蔡易餘
蔡易餘
林宜瑾
林宜瑾
林楚茵
林楚茵
洪申翰
洪申翰
羅致政
羅致政
邱志偉
邱志偉
江永昌
江永昌
邱泰源
邱泰源
賴瑞隆
賴瑞隆
陳素月
陳素月
李昆澤
李昆澤
羅美玲
羅美玲
王美惠
王美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前項第八款特殊事由標準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四十三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一、本條第八款修正,並新增第二項。 二、查「不可抗力」之文義解釋,係「人力不能抗拒」且「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無法避免」,該要件之比較法解釋,亦可考自法國法「不可預見」、「無法抗拒」、「外來性」;德國法「外來作用」、「異常」、「不可避免」;英國法之「外在事件」、「極端狀況改變」及美國法之「異常」、「無法預期」與「無法避免」(以上參自宋泓璟《不可抗力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6,頁163),惟檢視該要件之內涵與意義,均難與國防部於2015年6月5日頒定之國動全防字第1040000366號函所示,現行以補充本條文之「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點閱、勤務召集範圍基準表」之第八款補充規定之「不可抗力」之十項因素相提並論。如「交通延誤」、「兄弟姊妹在營」、「參加國家考試」等「人為」因素,依我國最高法院傳統實務見解並非屬於「不可抗力」之解釋範疇內(參最高法院第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五號判決)。 三、晚近實務見解又指出,海盜、內戰、暴動、叛亂、內亂、革命「近於」、「幾近」不可抗力(參最高法院第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判決),若採寬鬆解釋,亦難認為此類情事「不可抗力」即能依照該款令役男免於召集。而就體系論,本條文各款除第一款外,均難認定屬於「不可抗力」情形者,概括條款卻限定於「不可抗力」亦有行為非難程度不一、輕重失衡之虞,在在顯示「不可抗力」應屬民事契約法領域適用之要件,與國防事務規範之目的、功能皆要屬有間,故於不變動國防部召集現有實務之情況下,應將「不可抗力」修正為「特殊事由」方屬妥適。 四、新增第二項,規範修正後之第一項第八款「特殊事由」標準由國防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