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萬美玲
萬美玲
洪孟楷
洪孟楷
陳以信
陳以信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葉毓蘭
葉毓蘭
魯明哲
魯明哲
張育美
張育美
吳斯懷
吳斯懷
鄭麗文
鄭麗文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文瑞
林文瑞
溫玉霞
溫玉霞
林奕華
林奕華
林為洲
林為洲
江啟臣
江啟臣
陳超明
陳超明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鑑於現行違反保護令罪之刑責過輕,且未視違反保護令犯罪情節而致死傷之加重結果予以區別刑責,致難收遏止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之效,為避免家庭暴力犯罪者因罪責尚輕即心存僥倖,輕忽被害人及子女之生命安全,率爾違反法院保護令裁定,爰修法提高違反保護令之刑責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針對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分別明定加重刑責,以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