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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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有同時輔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津貼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生育一胎者最長發給六個月,生育二胎以上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第一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並以最高比例發給。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根據內政部戶政調查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我國總生育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2016年總生育率為1.17、2017年為1.125、2018年則降低至1.06。因此國家發展委員會便提出警告,表示政府若再不採取相應對策,我國2022年人口將出現負成長(含移民等社會增加人口),2027年台灣的人口紅利便會完全消失,對台灣的競爭力形成重大威脅。
二、生育率過低已成為全世界國家的共同課題,為提高生育率,世界各國皆推出多項獎勵生育之措施,例如新加坡提供生育兩個小孩之家庭高額津貼,在小孩13歲前一共可領到16.6萬星幣;俄羅斯政府則提供生育第二個小孩之家庭25萬盧布津貼,此人口政策讓俄羅斯生育率提高30%。參酌國外之立法經驗,我國應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更高額之津貼,以提升我國生育率。
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增列第二項,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降低國人養育孩童之經濟壓力,提高國人生育意願。原第二項順移至第三項,並酌做文字修正,其餘項次遞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