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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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三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一、有鑑於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扶老比即將達20%,但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中,並未將無工作收入的父母列入失業加給的扶養眷屬對象,致失業者雙親無法獲得妥善照顧,相對加重失業者的生活負擔;考慮到一個家庭若同時扶幼與扶老將產生資源排擠,故除了將父母計入扶養單位,更放寬加領上限至30%,使被保險人於失業後可維持基本扶養所需,降低我國失業者扶養負擔。
二、我國目前失業率已達3.82%,且根據2018年內政部統計,20歲到40歲青壯年未婚人口高達442萬人,新生兒人數更只有18多萬人,其根本原因為結構性失業擴大,又因扶老比邁入20%且有明顯年遞增趨勢,致許多人為長期照顧父母無法抽身就業,陷入經濟收入短缺的窘境而不敢結婚生子,使我國陷入少子少婚高扶養之惡性循環。
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失業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三十,併同修正第二項,增列父母為扶養眷屬,明定被保險人在請領失業給付時,若有扶養父母也能計入扶養眷屬請領加給,以降低失業者扶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