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呂玉玲
呂玉玲
吳斯懷
吳斯懷
林奕華
林奕華
林文瑞
林文瑞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李貴敏
李貴敏
魯明哲
魯明哲
鄭正鈐
鄭正鈐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吳怡玎
吳怡玎
鄭麗文
鄭麗文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健全年長者福利及減輕照顧者經濟負擔,爰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之立法例,新增第三項規定給予年滿七十五歲以上年長者之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護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