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林為洲
林為洲
楊瓊瓔
楊瓊瓔
萬美玲
萬美玲
呂玉玲
呂玉玲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李貴敏
李貴敏
魯明哲
魯明哲
鄭正鈐
鄭正鈐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吳怡玎
吳怡玎
鄭麗文
鄭麗文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吳斯懷
吳斯懷
林奕華
林奕華
林文瑞
林文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一、大型車輛因體積、重量以及承載乘員人數等影響,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之傷害往往較小型車事故更為嚴重,若與汽機車、行人發生事故,亦容易使汽機車乘載人員、行人受到嚴重傷害。因此許多先進國家對於大型車輛之安全法規日趨周延,尤其是近年來新增了許多大型車輛行車輔助系統法規。 二、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致使大型車輛起步、變換車道或轉彎(向)時碰撞其他用路人的機率相當高。 三、為求達到降低肇事率之目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具備主動警示駕駛人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