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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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之一 本法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應予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 | 第四十五條之一 本法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應予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 |
一、電腦、智慧型手機及網路科技的發達,已改變國人接受資訊的習慣,現今網路訊息已成為大眾接受訊息的主要來源,政府資訊公開應與時俱進,以擴大政府施政透明度,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二、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立法意旨,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最普遍且最易使人民接受之方式為登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畜牧法」依此原則以公報方式公開政府資訊顯然已不符時代需求,爰此修正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新增以主管機關網站公開政府資訊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