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婉汝
廖婉汝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林文瑞
林文瑞
謝衣鳯
謝衣鳯
洪孟楷
洪孟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溫玉霞
溫玉霞
林思銘
林思銘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斯懷
吳斯懷
魯明哲
魯明哲
萬美玲
萬美玲
李德維
李德維
翁重鈞
翁重鈞
賴士葆
賴士葆
張育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一、鑑於性別平權觀念漸受重視,且性騷擾對象非僅限異性,同性間猥褻亦時有所聞,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裁處猥褻異性者,以致該法適用範圍未臻完備。 二、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創設之旨係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本法條文目的應在裁處上開行為,而非特定對象,猥褻行為若加諸於同性者,亦有違反倫常之虞,故本法裁處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者。 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第三款異性改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