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性騷擾,持續跟追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者,亦同。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一、現行「性騷擾防治法」未能有效處理具有性騷擾意圖之埋伏、跟蹤或糾纏等行為,依現行規定,跟蹤騷擾之行為如未涉及強暴、脅迫或恐嚇,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做出行政裁處,且依現行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罰則過輕。此外,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
二、增加第二項文字,對於跟追行為採取先行政管制後刑事制裁之方式,意即經由警方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原條文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並修正為「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