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溫玉霞
溫玉霞
連署人
張育美
張育美
吳怡玎
吳怡玎
李德維
李德維
楊瓊瓔
楊瓊瓔
林奕華
林奕華
廖婉汝
廖婉汝
陳玉珍
陳玉珍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葉毓蘭
葉毓蘭
鄭麗文
鄭麗文
翁重鈞
翁重鈞
徐志榮
徐志榮
鄭正鈐
鄭正鈐
魯明哲
魯明哲
謝衣鳯
謝衣鳯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性騷擾,持續跟追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者,亦同。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一、現行「性騷擾防治法」未能有效處理具有性騷擾意圖之埋伏、跟蹤或糾纏等行為,依現行規定,跟蹤騷擾之行為如未涉及強暴、脅迫或恐嚇,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做出行政裁處,且依現行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罰則過輕。此外,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 二、增加第二項文字,對於跟追行為採取先行政管制後刑事制裁之方式,意即經由警方書面告誡後仍持續跟追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原條文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並修正為「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