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溫玉霞
溫玉霞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思銘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鄭麗文
鄭麗文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怡玎
吳怡玎
謝衣鳯
謝衣鳯
徐志榮
徐志榮
魯明哲
魯明哲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葉毓蘭
葉毓蘭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之一 當遇有惡性傳染病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三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彈性運用健保卡身分識別系統,以為緊急處置及醫療物資之分配。 一、本條新增。 二、當遇有惡性傳染病時,政府應得利用健保卡之身分辨識系統,以為必要之緊急處置和醫療物資分配。因此爰增訂本條條文以為依據。 三、當疫情發生,若未達憲法認定的緊急狀況,行政機關有義務遵循現有法規的規定去作為,並禁令避免在法規或制度的模糊地帶做出可能侵害人權的決策。否則政策在當下雖得以執行,但無疑是陷公務機關、個別公務人員及配合的民間單位於違法的風險之中。 四、儘管《傳染病防治法》或《災難救助法》固有增補,給予政府更多武器因應災變,但仍然不足以當作空白支票,讓民間與人權無限買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