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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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關機關彈性調整第三十九嚼、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 前項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機構、法人、商號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指定、徵用、徵調、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三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關機關彈性調整第三十九嚼、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 前項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指定、徵用、徵調、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鑒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等為未知災害的嚴重性和不確定性,無法得知疫情在短時間內會否獲得有效控制。茲酌量放寬防疫指揮官之處置權與裁量權。惟仍須受行政比例原則之限制,當不至於有濫權之虞。
二、「傳染病防治法」並未授權政府可以徵用便利商店與藥局的人力配售口罩,因此被徵用配售的人力無法依據相關規定請求補償,同時,辛苦防疫的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也可能陷於違法行政的風險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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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扣除成本及依第五十三條給予相當之補償後,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 第五十五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
衛生主管機關發文給轄下醫院鼓勵醫院於戶外增設領藥得來速服務窗口的情事,使得因疫情嚴峻原本想改到健保藥局領藥的民眾又再度被吸納回去醫院,導致已在無償情況下配售口罩的社區健保藥局又喪失增加處方籤調劑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