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玉珍
陳玉珍
孔文吉
孔文吉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德維
李德維
葉毓蘭
葉毓蘭
魯明哲
魯明哲
陳以信
陳以信
鄭麗文
鄭麗文
溫玉霞
溫玉霞
洪孟楷
洪孟楷
鄭正鈐
鄭正鈐
林奕華
林奕華
廖婉汝
廖婉汝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怡玎
吳怡玎
萬美玲
萬美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餘額低於前項所定最低總額之半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一次性或分年度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補離島建設基金至法定最低總額。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並明定基金來源。考量基金主要任務係充實離島地區產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觀光、警政、社會福利及基礎建設等多方面問題,又因離島地區人口較少、財政收入不足,近年基金總額日益短缺,亟須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挹注,以保障離島地區持續發展基礎建設之需求,並改善離島居民生活品質。 二、為充實基金,離島建設基金餘額低於基金法定最低總額之半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一次性或分年度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補至本條例規定之法定最低總額,爰新增本條第二項規定。 三、現行本條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