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玉珍
陳玉珍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怡玎
吳怡玎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魯明哲
魯明哲
鄭正鈐
鄭正鈐
萬美玲
萬美玲
陳以信
陳以信
林奕華
林奕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李德維
李德維
鄭麗文
鄭麗文
廖婉汝
廖婉汝
溫玉霞
溫玉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條之四 為加速離島地區公共建設發展,並保障居民土地正義,離島地區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經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者,應優先辦理,不受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其他法令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離島地區之金門、馬祖自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開始全面實施都市計畫,惟由於配套未臻完備,經過二十餘年仍無法有效解決土地使用問題,鑑於近年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民眾亦因生活需要,亟需土地供建築使用,尤其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檢討都市計畫困難及國有土地參與公私土地交換作業不易,嚴重影響私有地主權益,亟需檢討以有效解決。 三、離島地區現行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面臨許多困難,究其原因在於都市計畫規劃之初,未先行考量經濟建設發展成長速度及區內公私用地面積比例,致使已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政府財政困難,使得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前之期間過於冗長,不僅無法做任何開發使用,亦無法與其他私有土地一般可自由移轉,且現行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相關法令之「以地易地」交換條件過於嚴苛,亦不符實際現況所需,讓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擁有土地,卻嚴格限制其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本條例第九條之四條文,以利檢討變更不必要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使離島地區居民土地資源優先合理利用,落實土地正義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