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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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失智及失能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請家庭照顧假,薪資照給,全年以三日為限,其他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併入事假計算之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根據衛福部統計,全台將近79.4萬名需長期照護民眾,目前有8.6萬人係由長照機構提供照護,另外有21萬人係由外籍看護照護,其餘近50萬人則需要民眾自行照顧家人,顯見目前國人對於長者有較重的照顧負擔。且失智及失能也為常見照顧問題之一,一旦民眾面臨突然其來的失智或失能,若家庭照顧假未給予合理薪資,難以兼顧職場工作與家庭照顧,實有修法必要。
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並未給予薪資,對多數勞工而言,難以兼顧工作及家庭照顧需要。然「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公務員在七天家庭照顧假中,卻享有五天薪資保障,勞工卻未能享有任何薪資,兩者顯有不公平之處。為保障國人照顧家人需求,解決長期照護問題,家庭照顧假應給予三天薪資,以友善國人照顧家人權益。
三、爰此,修正第一項,新增失智及失能為家庭照顧假類型之一,並給予家庭照顧假三天薪資。以友善國人照顧家人權益,並兼顧職場工作。第二項為配合第一項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