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陳玉珍
陳玉珍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楊瓊瓔
楊瓊瓔
林文瑞
林文瑞
曾銘宗
曾銘宗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思銘
林思銘
陳超明
陳超明
鄭正鈐
鄭正鈐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李貴敏
李貴敏
張育美
張育美
溫玉霞
溫玉霞
林奕華
林奕華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斯懷
吳斯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產假為八星期,婦女在生育後,須有足夠時間休養,國際勞工組織已將勞工產假由12週增加到14週,除了讓母親獲得充分休息,也能增進母嬰相處時間。 二、一例一休通過後,勞動基準法明定周休二日為勞工法定基本權益,目前全台亦有近八成勞工皆享有周休二日。產假為婦女享有完整修養之權益,不應包含勞工原有休息天數。現行產假規範扣除周休二日後,產假實際上僅剩四十天,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對職場婦女而言,亦為變相減少產假天數。 三、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分娩前後共給予五十天產假,其產假以天數計算,並不包含周休二日,使婦女可享有產後完整休養。對多數勞工而言,公務員產假天較多,兩者顯有不平等之情形。為鼓勵勞工婦女生產,解決少子化問題,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八星期改為十星期,使其產假天數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友善婦女生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