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陳超明
陳超明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陳玉珍
陳玉珍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楊瓊瓔
楊瓊瓔
魯明哲
魯明哲
孔文吉
孔文吉
萬美玲
萬美玲
林文瑞
林文瑞
林奕華
林奕華
曾銘宗
曾銘宗
鄭正鈐
鄭正鈐
李貴敏
李貴敏
林思銘
林思銘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張育美
張育美
陳以信
陳以信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德福
林德福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斯懷
吳斯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對於租車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鑑於外籍人士依交通部觀光局統計,2019年來台旅客破1,184萬人次,且約73%為自由行旅客。外籍人士來到台灣,目的多為業務、觀光、探親、會議、求學、展覽、醫療。外籍人士在台期間,難免遇到需要使用汽、機車代步的時候,萬一發生車禍,強制車險可以提供的保障非常的有限,若致人受傷或身故,受害人或家屬常無法確保求償的權益。 二、國人發生交通事故意外,雙方除強制險或超過保險相關之賠償,尚能透過民刑事訴訟,有效的向肇事方爭取賠償及相關權益。反之,短期旅台的外籍人士,留台時間實短,且國外的習慣常於租賃車輛時價金即含相關保險,意外事故時不論人損、車損均由保險公司全權處理,但這方面在我國的法規上卻不然。加上外籍人士,無固定設籍、接洽溝通不易、認知落差,甚至外籍駕駛離境後即無法順利聯繫等,常造成事故多方極大的困擾、或求償無門。 三、現狀,國人若不幸遇到相關事故,為爭取完整的權益,只能請求法務部保護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助跨海訴訟,委任當地律師以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向該國法院聲請確認判決效力,並請求法院查扣肇事者的財產。但通常緩不濟急、或因為缺乏司法互助,案件無疾而終。 四、爰此,提出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針對租車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在租賃的源頭即協助投保,給外籍駕駛人自己最好的保障,更能維持不幸受傷之傷者基本求償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