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國文
郭國文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高嘉瑜
高嘉瑜
趙天麟
趙天麟
羅美玲
羅美玲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秀寳
陳秀寳
林淑芬
林淑芬
湯蕙禎
湯蕙禎
王美惠
王美惠
蔡易餘
蔡易餘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明文
陳明文
羅致政
羅致政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 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 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 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 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現行法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防疫措施(居家檢疫)者,罰鍰為一到十五萬元,然而執法單位開罰往往只處最低罰鍰,對於部分不配合防疫規定者而言,違法成本太輕,故接二連三有不遵守居家檢疫規定案例發生,因此將罰鍰最低額度提高,以嚇止違法者僥倖心理,避免社會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