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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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為圖利自己或他人,散布有關飲食物品、工業必需品、生活必需品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六十三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新增第二項。
二、本次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流行期間,因有心人士為圖利自己散布不實謠言,引起衛生紙搶購潮,造成社會不安,故於新增第二項規定,於此特殊時期散布飲食、工業、民生物資之不實謠言者,應明文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