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余天
余天
邱泰源
邱泰源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明文
陳明文
何欣純
何欣純
湯蕙禎
湯蕙禎
王美惠
王美惠
劉櫂豪
劉櫂豪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歐珀
陳歐珀
蔡易餘
蔡易餘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國書
黃國書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有關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及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之藥物,製造、輸入業者應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配合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相關資訊,即可繼續販售。 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條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一、爰刪除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上述規定之藥物可繼續於市面上販售,毋需回收再驗章始得販售。 二、有關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及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之藥物,製造、輸入業者應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配合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相關資訊,即可繼續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