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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定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