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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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趙正宇等17人及委員洪宗熠等19人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第四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已於2015年廢止,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20477):
102年「行政院衛生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成立「衛生福利部」,惟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條文之主管機關仍為「行政院衛生署」,爰提案修正。
委員洪宗熠等19人提案: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審查會:
照委員趙正宇等17人及委員洪宗熠等19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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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 第七條 本保險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已於2015年廢止,修正本保險之保險人。
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20478):
102年「行政院衛生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成立「衛生福利部」,惟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條文之保險人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應改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爰提案修正。
審查會:
照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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