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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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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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