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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定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