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蔣絜安
蔣絜安
連署人
郭正亮
郭正亮
李麗芬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洪宗熠
洪宗熠
鍾孔炤
鍾孔炤
陳素月
陳素月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周春米
周春米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琪銘
吳琪銘
莊瑞雄
莊瑞雄
鍾佳濱
鍾佳濱
吳思瑤
吳思瑤
邱志偉
邱志偉
賴瑞隆
賴瑞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藝術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合作,辦理藝術巡迴展,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 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2013年教育部提出「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後,隨之藝術教育法亦於2015年修訂,除納入美感教育,並使藝術教育更為完善與全面。然多著重於建構各級學校之藝術及美感教育課程,學生對於藝術作品之可近性,仍有待提升。 三、查近年學校嘗試與藝術機構、博物館、基金會等合作,建立於校園舉辦巡迴展之模式,提升藝術之可近性。 四、爰此,擬具「藝術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合作,辦理藝術巡迴展,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