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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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合作,辦理藝術巡迴展,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 | 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 |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2013年教育部提出「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後,隨之藝術教育法亦於2015年修訂,除納入美感教育,並使藝術教育更為完善與全面。然多著重於建構各級學校之藝術及美感教育課程,學生對於藝術作品之可近性,仍有待提升。
三、查近年學校嘗試與藝術機構、博物館、基金會等合作,建立於校園舉辦巡迴展之模式,提升藝術之可近性。
四、爰此,擬具「藝術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合作,辦理藝術巡迴展,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