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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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或他國永久居留權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地位崇高、具有重責大任,「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顯見總統乃國家主權之表徵。
三、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雖明定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惟為符合憲法精神,明確總統副總統於國家之絕對忠誠義務,應擴大規範具他國永久居留權者,亦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