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蔣絜安
蔣絜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李麗芬
賴瑞隆
賴瑞隆
蔡適應
蔡適應
洪宗熠
洪宗熠
周春米
周春米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素月
陳素月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佳濱
鍾佳濱
吳思瑤
吳思瑤
莊瑞雄
莊瑞雄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或他國永久居留權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地位崇高、具有重責大任,「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顯見總統乃國家主權之表徵。 三、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雖明定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惟為符合憲法精神,明確總統副總統於國家之絕對忠誠義務,應擴大規範具他國永久居留權者,亦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