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余天
余天
吳琪銘
吳琪銘
張宏陸
張宏陸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段宜康
段宜康
郭正亮
郭正亮
蘇巧慧
蘇巧慧
洪宗熠
洪宗熠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培慧
蔡培慧
林靜儀
林靜儀
陳靜敏
陳靜敏
江永昌
江永昌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依憲法與兩公約所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我國應予人民批評政府時,給予高度言論自由保障;並政府公署之名譽與言論自由相牴觸時,公署之名譽應予以退讓,以實現民主國家之基本價值。 侮辱公署為過去箝制言論自由時代言,限制我國人民對於政府機關之批評權力。然經數十年之民主轉型,台灣已為自由民主之國家,在民主國家裡,尤涉及討論、批評政府及其公署時,人民應享有高度言論自由。「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以刑責入罪侮辱公署者,等同以刑責保障國家公署無法被人民高強度批評,明顯違背言論自由之原則,應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