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陳玉珍
陳玉珍
王育敏
王育敏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奕華
林奕華
林為洲
林為洲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顏寬恒
顏寬恒
林德福
林德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四、獸醫診療機構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購買。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使用藥品方式準用管制藥品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五十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一、新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 二、獸醫之用藥權與人用藥品不盡相同,為使規定明確,確保非經濟動物之醫療權不受到侵害及剝奪,爰於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四款。 三、對於非經濟動物使用人用藥品之使用規範及管理密度,爰準用管制藥品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獸醫師、獸醫佐使用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