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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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學生代表,由校長任召集人,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學生代表,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 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
一、民國88年設置校務基金後,依循權力分立原則,由管理委員會規劃基金使用,稽核委員會在事後監督經費使用情形。此種權力分立制度,如同中央政府組織設計,行政院執行年度預算、製作決算報告,後由外部機關審計部對決算報告進行審核。在完成總決算審核報告後,由審計長赴立法院報告。
二、然民國104年時教育部為促進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化,修法放寬聘任條件,讓校方可以聘僱專業會計師擔任稽核人員。同時廢止稽核委員會,改由隸屬校長之稽核人員負責監督基金,打破權力分立制度,引起球員兼裁判爭議。
三、為增加稽核人員的獨立性與專業性,參照88年條文,恢復設置稽核委員會。
四、為增加學生參與,於稽核委員會與現有之管理委員會中,各設置學生代表一名,藉提高參與度保障學生學習、住宿、交通等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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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 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
設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的稽核人員,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此制度參照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於校長職權之外獨立行使職權,對校務會議負責,如同審計長赴立法院報告,成為獨立之監察、稽核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