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麗芬
李麗芬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鍾佳濱
鍾佳濱
周春米
周春米
郭正亮
郭正亮
鄭運鵬
鄭運鵬
鍾孔炤
鍾孔炤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玉琴
吳玉琴
何欣純
何欣純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曼麗
陳曼麗
邱泰源
邱泰源
蔣絜安
蔣絜安
李昆澤
李昆澤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國家語言、文化觀光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第二條 (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修訂第一項第三款,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文化部主責國家語言發展之推動以及維護;「文化基本法」第十八條明定文化部應擔負文化觀光任務。綜上,增列國家語言與文化觀光任務。
第五條 (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本部設立次級機關為文化資產署,其負責辦理文化資產之政策與法規研擬、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補助、獎勵及管理事項。 第五條 (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一、因文化資產保存議題日趨專業化、複雜化。文化資產局改制為文化資產署,專責處理文化資產政策研擬與執行。 二、因應中介組織「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整合整體文化產業政策之執行任務,原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任務轉移至文化內容策進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