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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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四十九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第四十九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委員陳超明等16人提案: 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