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1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分別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倫理規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倫理規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委員蔣乃辛等21人提案: 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享有所有的權利、同時必須盡應盡的義務,故毋須另為規定即可應考,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華僑」之規範。 委員陳超明等16人提案: 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