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蘇巧慧
蘇巧慧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陳靜敏
陳靜敏
余宛如
余宛如
黃秀芳
黃秀芳
陳歐珀
陳歐珀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趙天麟
趙天麟
李麗芬
李麗芬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羅致政
羅致政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琪銘
吳琪銘
蔡培慧
蔡培慧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為鼓勵並營造友善生育環境,將有薪陪產假提高為七日,使產婦充分修養,並利配偶分擔初期之照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