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陳靜敏
陳靜敏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蘇巧慧
蘇巧慧
連署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郭正亮
郭正亮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李麗芬
李麗芬
蔡培慧
蔡培慧
蕭美琴
蕭美琴
鍾孔炤
鍾孔炤
陳素月
陳素月
羅致政
羅致政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琪銘
吳琪銘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劉世芳
劉世芳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車道、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修正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貨物掉落之危險性更甚於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爰修正第二款納入貨物掉落情形。 (二)現行對於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於外側車道以外之車道,係援引第八款處罰,為求明確周延,爰增訂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