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陳靜敏
陳靜敏
吳玉琴
吳玉琴
郭正亮
郭正亮
黃秀芳
黃秀芳
余宛如
余宛如
邱泰源
邱泰源
蘇巧慧
蘇巧慧
李麗芬
李麗芬
李俊俋
李俊俋
鍾孔炤
鍾孔炤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素月
陳素月
劉世芳
劉世芳
羅致政
羅致政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琪銘
吳琪銘
蔡培慧
蔡培慧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一 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第三十四條之一 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一、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及第二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及第二款規定:「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上述兩條文規範範圍皆為擬參選人,廣播電視法於此應為相同立法目的,按理應如是規範,卻出現法條用字不同之情形,應予修正,以統一條文用字。 二、又此等規定應為保持政府行政中立,避免政府出資為特定擬參選人宣傳,為達立法目的,自擬參選人階段即應規範,而非正式登記成為候選人方予規範,此應為立法缺漏,亦應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