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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鍾孔炤
吳琪銘
連署人
蘇巧慧
林俊憲
余天
蔣絜安
陳靜敏
張宏陸
呂孫綾
趙天麟
洪宗熠
李麗芬
陳素月
余宛如
陳賴素美
段宜康
尤美女
林靜儀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業已於民國102年修正,將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年。 二、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正,修正本條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維法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