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余宛如
余宛如
何欣純
何欣純
劉世芳
劉世芳
余天
余天
陳瑩
陳瑩
蘇震清
蘇震清
鍾佳濱
鍾佳濱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歐珀
鄭寶清
鄭寶清
鍾孔炤
鍾孔炤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焜裕
吳焜裕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參加保險期間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本條文第一項取消被保險人需加保滿一定期間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