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鄭寶清
鄭寶清
余天
余天
陳瑩
陳瑩
蘇震清
蘇震清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余宛如
余宛如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琪銘
吳琪銘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歐珀
陳歐珀
劉世芳
劉世芳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後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本條文第一項取消被保險人需繳付本保險費滿一定期間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