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余天
余天
陳瑩
陳瑩
鍾佳濱
鍾佳濱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鍾孔炤
鍾孔炤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琪銘
吳琪銘
吳焜裕
吳焜裕
邱泰源
邱泰源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於參加保險期間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本條文第一項取消被保險人需加保滿一定期間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