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秉叡
吳秉叡
陳亭妃
陳亭妃
呂孫綾
呂孫綾
王榮璋
王榮璋
陳瑩
陳瑩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何欣純
何欣純
李麗芬
李麗芬
羅致政
羅致政
段宜康
段宜康
余天
余天
洪宗熠
洪宗熠
管碧玲
管碧玲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蔣絜安
蔣絜安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除公立博物館外,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一、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範,各級政府機關(構)只能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主動募捐,以避免政府在有年度公務預算與預備金編列前提下,恣意與民間公益團體爭奪民間資源。 二、惟政府囿於財政資源有限,公立博物館於日常維運之餘,要提升各項經營管理之能力與專業性皆捉襟見肘;縱部分博物館已設立基金,亦有博物館法提供充足基金設置之法源依據,惟現行除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其他博物館基金,仍大量仰賴政府補助收入,未能達成財務自主之目標,遑論透過自主財源籌措提升博物館經營管理之專業。 三、考量公立博物館擔負文化近用與教育推廣等公共責任,實不宜以營利為主要經營導向;然現行規範使博物館未能比照他國博物館,藉由勸募方式達成財務自主健全目標,將相關資源投入博物館經營管理的提升,並建立與社會正向與持續性連結,實有不妥,故於本條第二項排除公立博物館,使其得以辦理公益勸募,亦符合現行國際博物館治理之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