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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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四、工會代表一名。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工會代表董事,由工會自主決定之。 | 第五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
增訂董事應有工會代表一名,其人選由工會自主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