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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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董事應有工會代表一名。 | 第七條 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 |
增訂董事應有工會代表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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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大眾傳播事業人員、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其遴聘辦法另定之。工會代表董事,由工會自主決定之。 | 第八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大眾傳播事業人員、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
增訂工會代表董事,由工會自主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