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靜儀
林靜儀
洪宗熠
洪宗熠
趙天麟
趙天麟
李麗芬
李麗芬
江永昌
江永昌
鍾佳濱
鍾佳濱
李俊俋
李俊俋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焜裕
吳焜裕
郭國文
郭國文
蕭美琴
蕭美琴
余天
余天
蘇巧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素月
陳素月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槍砲,包括制式及非制式。制式槍砲,指經各國合法武器工廠,為殺敵、獵物、攻擊、防禦或射擊運動等目的所生產、製造之各類槍砲;非制式槍砲,指制式槍砲以外之各類槍砲。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槍砲定義應於本法用詞定義條文明確規定,以期完整涵括本法適用,第一項第一款雖新增「制式或非制式之」文字,惟何謂制式或非制式,文義未明,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制式及非制式之定義,並將第一項第一款「制式或非制式之」文字刪除。 二、原第二項文字配合酌作修正,並與第三項遞移為第三項、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