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連署人
李麗芬
李麗芬
鍾佳濱
鍾佳濱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歐珀
陳歐珀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玉琴
吳玉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郭國文
郭國文
吳焜裕
吳焜裕
陳素月
陳素月
何志偉
何志偉
鍾孔炤
鍾孔炤
郭正亮
郭正亮
蕭美琴
蕭美琴
蘇巧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網路識別碼、數位足跡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 本人。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 本人。
一、隨科技發展進步與網路時代個人資料增加快速,個人數位資料應屬可得識別當事人之資料,須加以規範保護以完整個人資料之範疇,以避免此個人知數位資料受侵害。 二、爰增加:網路識別碼與數位足跡二種個人資料之類別,以確保個人於網路上之位置、身分、與使用習慣,例如Cookies等資料受到保護。 三、歐盟GDPR第4條第1項亦有針對網路識別碼加以規範,足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