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呂孫綾
呂孫綾
鍾孔炤
鍾孔炤
郭國文
郭國文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素月
陳素月
何志偉
何志偉
吳焜裕
吳焜裕
李昆澤
李昆澤
李麗芬
李麗芬
蘇巧慧
蘇巧慧
郭正亮
郭正亮
蕭美琴
蕭美琴
趙天麟
趙天麟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玉琴
吳玉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權利,如當事人係以電子方式提出請求,除個資當事人有不同要求外,該資訊之提供應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一、第二項新增。 二、為促使我國個人資料權的落實,並配合現已邁向數位化、電子化之社會環境,明文當事人若提出閱覽或複製個資之要求,應以電子方式為之,係將接近使用權完備之。 三、參照GDPR第15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若以電子方式提出請求,除當事人有不同要求,應以電子方式為之。以此確保當事人接近使用個人資料之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