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何志偉
何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蘇巧慧
蘇巧慧
呂孫綾
呂孫綾
郭國文
郭國文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歐珀
陳歐珀
郭正亮
郭正亮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焜裕
吳焜裕
羅致政
羅致政
蕭美琴
蕭美琴
趙天麟
趙天麟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玉琴
吳玉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十五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修法規定,明訂當事人書面同意之除外事由,然而當事人同意之除外事由不應依行使方式(書面或口頭)而有異。 為完善對當事人之保護及貫徹法律一致性,爰提案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