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黃秀芳
黃秀芳
李昆澤
李昆澤
劉世芳
劉世芳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焜裕
吳焜裕
陳靜敏
陳靜敏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宛如
余宛如
陳瑩
陳瑩
吳思瑤
吳思瑤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博物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博物館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增進與民眾之溝通,以達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之目的。 為達成前項目的,其方式如下: 一、進行與其設立宗旨或館藏主題相關之研究。 二、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展示內容或進行典藏。 三、辦理教育推廣活動,或與學校、社區及非營利教育、文化、社福團體機構合作辦理文化藝術教育。 四、出版相關出版品。 第十條 博物館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增進與民眾之溝通,以達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之目的。 為達成前項目的,其方式如下: 一、進行與其設立宗旨或館藏主題相關之研究。 二、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展示內容或進行典藏。 三、辦理教育推廣活動或出版相關出版品。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第三款。增訂後段文字使博物館具有法源可與學校合作辦理藝術教育。 三、增列第四款:現行條文第三款後段移列至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