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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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博物館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增進與民眾之溝通,以達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之目的。 為達成前項目的,其方式如下: 一、進行與其設立宗旨或館藏主題相關之研究。 二、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展示內容或進行典藏。 三、辦理教育推廣活動,或與學校、社區及非營利教育、文化、社福團體機構合作辦理文化藝術教育。 四、出版相關出版品。 | 第十條 博物館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增進與民眾之溝通,以達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之目的。 為達成前項目的,其方式如下: 一、進行與其設立宗旨或館藏主題相關之研究。 二、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展示內容或進行典藏。 三、辦理教育推廣活動或出版相關出版品。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第三款。增訂後段文字使博物館具有法源可與學校合作辦理藝術教育。
三、增列第四款:現行條文第三款後段移列至第四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