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段宜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 審查會: 一、照委員段宜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委員段宜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說明: 「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