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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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員段宜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
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
審查會:
一、照委員段宜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委員段宜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說明:
「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