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余天
余天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焜裕
吳焜裕
張宏陸
張宏陸
劉世芳
劉世芳
陳靜敏
陳靜敏
邱泰源
邱泰源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及維安處理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明訂鐵路機構應加強相關站、車維安應變機制及應有設備,並對員工施予應有訓練、備置維安應有輔助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