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周春米
周春米
李俊俋
李俊俋
余宛如
余宛如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呂孫綾
呂孫綾
施義芳
施義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李麗芬
鍾佳濱
鍾佳濱
賴瑞隆
賴瑞隆
郭國文
郭國文
蔡培慧
蔡培慧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但有損及院譽且事證明確者,送院士會議審議,得撤銷其院士榮銜。 第四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一、院士終身名譽職之保障,旨在使院士有學術獨立自由之空間,身分不受外力之影響。但院士之言行顯有危中央研究院院譽之虞時,應給予適當之懲處,爰此提案修正。 二、本條旨在規範對於涉及傷害院譽之院士,其事證明確、並足供查證者,應付院士會議審議,依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第八條 中央研究院院士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院士及名譽院士。 二、選舉評議員。 三、籌議國家學術研究方針。 四、受政府及有關單位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院士會議規則,由院士會議核定之。 第八條 中央研究院院士職權如下: 一、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 二、選舉評議員。 三、籌議國家學術研究方針。 四、受政府及有關單位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院士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一、配合院士退場機制之建立,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院士之職權。 二、院士會議規則,改由院士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