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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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但有損及院譽且事證明確者,送院士會議審議,得撤銷其院士榮銜。 | 第四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
一、院士終身名譽職之保障,旨在使院士有學術獨立自由之空間,身分不受外力之影響。但院士之言行顯有危中央研究院院譽之虞時,應給予適當之懲處,爰此提案修正。
二、本條旨在規範對於涉及傷害院譽之院士,其事證明確、並足供查證者,應付院士會議審議,依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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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中央研究院院士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院士及名譽院士。 二、選舉評議員。 三、籌議國家學術研究方針。 四、受政府及有關單位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院士會議規則,由院士會議核定之。 | 第八條 中央研究院院士職權如下: 一、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 二、選舉評議員。 三、籌議國家學術研究方針。 四、受政府及有關單位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院士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
一、配合院士退場機制之建立,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院士之職權。
二、院士會議規則,改由院士會議定之。 |